杞县鼓励外来投资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境内外客商到杞县投资兴业,充分调动全县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加快杞县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和法规,结合杞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于境内外客商在杞县行政区域内的投资行为。

第二条 境内外客商投资兴建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合资、合作项目,境内客商在杞县投资比例60%以上,境外客商在杞县投资比例25%以上)并办理法定手续,经营期10年以上,在杞县照章纳税,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二章 土地

第三条 境内外客商来杞县投资兴办工业企业,按照每亩土地投资强度不低于省市规定的标准,依法有偿提供企业用地,土地使用权证待企业投产达产后,按照国家土地政策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且建设投产后年纳税达到150万元以上(县财政实际所得)的,按照每亩土地投资强度不低于省市规定的标准,依法有偿在杞县产业集聚区内出让相对应的工业用地。  

第五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下,产业集聚区不单独供地。鼓励进入产业集聚区标准化厂房或其他专业园区。

第三章 扶持

第六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政府扶持政策。外来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和省、市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外,凡在杞县兴办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和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下且入驻杞县产业集聚区标准化厂房或其他专业园区的,并按签订合同规定的时间投产,自建成投产之日起,前两年企业对地方财政的实际贡献部分用于支持该企业科技研发、扩大生产。第3年到第4年企业对地方财政的实际贡献部分的50%用于支持该企业科技研发、扩大生产。若企业自生产之日起两年后,企业产品出口产值达到其当年产值的50%以上,第3年到第5年企业对地方财政实际贡献部分的60%支持该企业科技研发、扩大生产。

经国家或省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并按签订合同规定的时间投产,第3年到第5年企业对地方财政实际贡献部分的60%支持该企业科技研发、扩大生产。

第七条 按签订合同规定时间建设、投产的企业,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减免县权范围内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上缴国家、省、市部分且有幅度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下限征收。

第八条 入驻杞县产业集聚区标准化厂房的企业,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设备安装期内免收租金。

第四章 服务

第九条 县政府负责对企业做到“六通一平”(供电、道路、上水、下水、通讯、电视网络、土地平整)。

第十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由一名县领导分包,并由引资单位或明确一个局委作为该项目的服务单位,确保企业集中精力搞好建设和生产经营。县招商局提供代为协调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服务。

第十一条 杞县人才交流中心免费为外来投资企业发布人才聘用信息,企业聘用国内技术和管理人才的人事关系和档案可保留或转移到杞县人才交流中心,可按规定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执业资格考试及社会保险手续。  

第十二条 县委、县政府对外来投资的规模以上企业实行检查许可证制度,任何部门不得到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乱检查,或强行要求企业赞助和订阅报刊杂志(安全生产、突发性事件及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案、事件除外)。对有以上行为的人员和部门,企业有权拒绝并向杞县优化环境办公室举报,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第五章 “一事一议”政策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县委、县政府专题研究,“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1、世界500强和国内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或配套项目;

2、投资规模在5亿元以上的项目;

3、其它符合产业规划的外资项目和高科技项目。

第六章 其它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对遵纪守法、贡献较大的外来投资企业,授予先进企业称号,对其法人代表按有关规定优先授予县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并按法定程序优先考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第十五条 凡是来杞县投资兴办企业的外地客商,享受杞县城镇居民的同等待遇,并优先安排子女入托、就读重点学校、入伍、就业等事宜。 

第七章 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凡是此前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与本文件不符的,以本文件为准。已经签订协议的,继续按照原协议执行。

第十七条 本文件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八条 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文件由杞县招商引资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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