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城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县先进环保产业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结合产业集聚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促进先进环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县财政统筹安排,用于支持产业集聚区先进环保产业技术改造、产业创新发展、产业技能培训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坚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上级下达的支持产业集聚、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技术改造等各类资金;

(二)县级财政安排的产业发展资金;

(三)出让、转让产业集聚区国有资产净收益;

(四)其它财政性资金。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引导资金和基金两部分组成,年度筹集和使用规模为5000万元,其中:引导资金2000万元,基金3000万元。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预算管理、总量控制、专账核算、封闭运行,结余滚存使用。

第三章  资金支持对象、方式、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

(一)先进环保装备制造企业,包括环境污染防治专用设备、环境监测专用仪器、防治污染的专用材料和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生产企业;

(二)节能环保设备及产品生产企业;

(三)资源循环利用设备生产企业;

(四)环保机械零部件精密加工企业;

(五)服务环保装备及配套生产企业的人力资源培训开发、人力中介机构。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

引导资金实行无偿使用。基金实行有偿使用,以无息借款方式办理手续,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到期后,还款确有困难的,经报请县政府批准,可适当延期,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借款必须办理法定手续,用资产抵押,以防控基金风险。

第九条  引导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

(一)厂区基础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受让土地建厂,在按法定程序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前提下,给予厂区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补助标准“一事一议”。

(二)租房补助。专项资金支持对象租用房屋开展生产、经营、服务的,从项目落地之日起,在完成年度生产、经营、服务目标的前提下,给予房租费全额补助,连续补助三年。凡未完成年度生产、经营、服务目标的企业,按欠完成任务比例扣减房租补助。租房类型、规模、单位面积租金标准和年度生产、经营、服务目标,由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核定,并在投资合同中予以约定。

(三)销售产品运费补助。专项资金支持对象自投产之日起,给予连续三年的销售产品百公里运费补贴。吨公里运价按年度市场均价执行,凭销售(供货)合同及增值税销售发票结算。

(四)社会贡献奖励。凡本办法规定的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投产、运营前三年,纳税地方收入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第四、五年,纳税地方收入部分50%奖励给企业;从第六年开始,按新增纳税地方收入同等额度奖励给企业,连续奖励三年。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新产品研发、提高专业技术人员薪酬、开展技能培训等。

(五)技术研发奖励。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在技术研发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按照如下标准进行奖励。

1.对成功创建市级、省级、国家级工程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5000元、3万元、5万元;对获得市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万元、5万元。

2.成功创办博士后工作站,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3.获得发明专利和实用技术专利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和3万元;

4.聘用副高以上专业技术人才,且全年累计在企业工作时间半年以上,按每人每年2万元标准,给予企业引进人才奖励;

5.对报经科技部门立项,成功研发新产品,按研发费用实际支出的30%标准,给予企业科技成果奖励。

(六)品牌创建奖励。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在品牌创建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进行如下奖励。

1.对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国优质产品的企业奖励20万元,获得省级的奖励10万元(同一企业、同一产品、同一系列获得同一级别的只奖励一次);

2.组织起草产品生产标准,并通过省级及其以上工商质监部门审查发布,一次性奖励5万元(单个标准)。

(七)企业上市奖励。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成功在主板上市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奖励100万元;成功上市(挂牌)的企业迁入商城县的奖励50万元。

(八)出口创汇奖励。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实现出口创汇的,每出口1美元高新技术产品、机电产品、一般商品分别按0.10元、0.08元和0.05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奖励。

(九)职业技能培训补助。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免费对员工开展车、钳、铣、刨、磨、煅、锚、铸、焊等与装备制造相关工种职业技能培训的,按每人每期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以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初级及其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为准),单项培训连续补助三年。

(十)职业介绍补助。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免费对集聚区企业开展用工服务的,运营前三年,在兑现国家政策性补助的基础上,再根据企业入职人数按每人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十一)社会保险补助。专项资金支持对象聘用大中专毕业生或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且在企业服务时间一年以上,按实际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50%的标准,补助给企业,连续补助三年,由企业统一向社会保险部门缴纳。

第十条  正常生产经营的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实施技术改造或新上项目,按不超过设备投入50%的标准,给予基金支持。

第四章  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

第十一条  凡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企业和机构,均可向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提出使用专项资金的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或机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使用专项资金的书面申请;

(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本年度企业生产经营、服务机构运营情况的说明和同期各项财务报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

(四)相关证明材料。

1.申请厂区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的,提供投资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土地使用权出让成交确认书复印件;

2.申请租房补助的,提供投资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及年度生产、经营或服务目标完成情况的证明;

3.申请销售产品运费补助的,提供年度销售产品清单(包括品名、型号、规格、数量、单价、总价等内容)及开据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4.申请社会贡献奖励的,提供国税、地税部门出具的本年度及上年度纳税证明材料;

5.申请技术研发奖励的,提供设立工程技术研发中心批文复印件及标识牌影印件;设立博士后工作站批文复印件及标识牌影印件;发明专利或实用技术专利批文复印件及标识牌影印件;引进人才简历和身份证、职称证书、聘任合同和往来商城交通费票据复印件;科技成果证书复印件、科技部门出示的研发费用审核证明及研发费用支出清单(申请单项奖励的,提供相关材料);

6.申请品牌创建奖励的,提供国家、省级相关部门著名商标或知名商标授予文件复印件及标识牌影印件;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标准发布签署表及发布标准文本复印件(申请单项奖励的,提供相关材料);

7.申请企业上市奖励的,提供企业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或新三板上市批准文书、公告复印件;

8.申请出口创汇奖励的,提供县商务部门出示的海关出口商品统计认定证明;

9.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助的,提供年度技工培训花名册及集中授课签到表、受训人员身份证、企业聘用合同及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复印件;

10.申请职业介绍补助的,提供年度介绍入职员工所在企业工资花名册、工资发放证明及入职员工身份证、企业聘用合同书复印件;

11.申请社会保险补助的,提供参保专业技术人员、技工花名册、参保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及社会保险机构开据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收据复印件;

12.申请基金支持的,提供设备订购合同、进厂设备验收清单、设备影印件、销售方开据的设备销售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及以前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

第十三条  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负责受理企业和机构使用专项资金的申请,对相关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并提出使用意见。县财政局要对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汇总后报县政府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  县政府审批后,县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要求,将资金直接支付给相关企业和机构。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申报、拨付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企业和机构收到专项资金后应该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凡违反规定,发生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或者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的,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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