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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

◇财政奖励

(一)对固定资产投资达2000万元人民币、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客商投资工业企业(资源类开采、选矿及相关企业除外),自企业生产经营销售收入纳税达100万元的年度起,其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县财政实得部分,由县财政分别按下列情况奖励企业用于扩产技改或基础设施建设:1、一般性生产企业按第1年50%,第2年起按上年比例每年递减10%; 2、对省级政府部门以上(含省级)授予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国名牌、国家出口名牌、国家免检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及省级名牌、省级出口名牌(有效期内)的生产企业,第1年按60%,第2年起按上年比例每年递减10%。

(二)对固定资产投资达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非生产性企业(房地产、基础设施除外),自企业纳税达100万元年度起,第1年按其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县财政实得部分的50%,第2年起按上年比例每年递减10%由县财政奖励该企业。

(三)鼓励客商投资安远县主导农业(即脐橙、生猪、食用菌、茶油)农副产品深加工。对新引进的投资安远县主导农业农副产品深加工的企业,自企业生产经营性税收达100万元的年度起,其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县财政实得部分,由县财政按第1年60%,第2年起按上年比例每年递减10%的比例奖励该企业。

(四)纳税贡献奖:对已落户安远的纳税增长快、贡献大的外商投资企业,将根据《安远县“突破工业”,加快工业发展工作意见》的规定予以奖励。

(五)鼓励客商投资物流企业。物流企业所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印花税的县级分成部分,按年纳税额不同实行分档奖励:年纳税100万元以下的按75%,年纳税100-300万元(不含上限300万元,下同)的按80%,年纳税300-500万元的按85%,年纳税500-1000万元的按90%,年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按95%,连续奖励三年,按季兑付。

(六)鼓励总部经济企业落户安远县。凡县外投资者(企业、公司、集团)在我县注册登记并实行财务集中核(结)算、商品汇总调拨、统一汇总纳税的独立法人,经申报确认后,可认定为总部企业。以总部经济企业为单位,其所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县级分成部分,按年纳税额不同实行分档奖励:年纳税300-500万元(不含上限500万元,下同)的按50%;年纳税500-1000万元的按60%;年纳税1000-3000万元的按70%;年纳税3000万元以上的按80%,连续奖励三年。三年以后按每年递减20%的比例奖励。奖励资金按年度兑现。

(七)县政府对县内工业企业产品获国家制定的专业评审机构颁发“中国名牌”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中国驰名商标”一次性奖励8万元,“江西省名牌”或“江西省著名商标”一次性奖励5万元。企业产品通过QS、ISO、HACCP认证的,一次性奖励企业2万元;产品获得国家专业或国家级科技创新奖的,每个一次性奖励2万元;获“国家级龙头企业”的,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获得“省级龙头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八)为提升农业增强产业竞争实力,县政府对被评为全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中国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中国绿色食品、中国有机食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名牌农产品,每个一次性奖励8万元;对新获得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省无公害农产品(基地)、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省绿色食品、省有机食品、省著名商标、江西品牌产品的,每个一次性奖励5万元。

◇税收优惠

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1号)文件精神,在安远境内的鼓励类产业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设在安远境内的鼓励类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二)自2012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安远境内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鼓励类产业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是指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本)》中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中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中规定的江西省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

◇规费优惠

对客商投资企业收费,省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收费标准的下限执行,市及市以下实行“零收费”;服务性收费按标准下限的50%以内收取(无精深加工的资源型企业除外)。具体详见《安远县涉及客商投资企业的收费相关项目及标准》。

◇用地优惠

(一)工业用地采用挂牌方式依法公开出让,土地出让金(含土地审批费用)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根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及纳税情况,县财政将按一定比例奖励给企业用于扩产技改或基础设施建设。

(二)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科技含量高、社会效益突出或年纳税在1000万元以上的龙头带动企业,实行“一企一策”的奖补政策。

(三)鼓励企业节约用地。对新增企业根据固定资产投资及投资强度达到国家规定的该产业投资强度1.5倍以上的,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企一策

对投资项目大、市场前景好、符合国家政策的项目,优先安排用地,并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对投资规模大、质量高(高税收、高附加值、高科技、无污染)的生产性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商议更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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